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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8-09-20 14:59:20  字号: [大] [中] [小]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伊犁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办学类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伊犁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75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专科)
第六条  学校地址:新疆伊宁市胜利街179号
第七条  基本情况: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高职)资格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伊犁州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原有设立由学院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督查小组的基础上增加了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行风监督员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录检组、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政治思想素质和德智体美综合衡量能力,择优录取。  
2.按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总分由高到低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额满为止。接受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3.专业分配原则:各专业首先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额满为止。若仍不满额,从未确定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中按总分由高到低将其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额满为止。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数学、语文分数高的考生。
    4.对报考我院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制版方向)的考生,须有各省市统考的专业考试(美术类)合格证,再按普通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5.对于服从院校调剂投档的考生,原则上参照考生填报其它院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安排专业。
    6.对服从院校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作退档处理。
    7.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于不能完成计划的专业经有关省(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同层次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民语言数学成绩必须达到具体专业培养需要条件:理科17分、文科15分。
    第十五条  历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育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伊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及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后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杂费。根据新价非字(2000)28号文、新价非字(2000)29号文规定,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各类新生学费收费标准如下(元/生•年):高职各专业:学费 3300元/年。
第五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同时参加相关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及英语、计算机相关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后由我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社厅发放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二十条  我校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要求,参加本科院校组织的直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二年,毕业时,成绩合格,获取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第六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一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1.国家奖学金:国家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4.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高职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高校助学金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一至三等助学金不能重复享受。
    6.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自2011年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免除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7.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我院采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8.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的(含3年签订相应合同或协议即可报名),可享受国家(学历规定学制内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每年代偿或补偿学费总额,分3年代偿完毕。
    9.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进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原校对在校生给予学费资助。
    10.勤工助学:我院设立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根据工作量大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工作要求来确定,实行包干制,包干价原则上确定为:100-1000元/人·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不允许任何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介入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不收取赞助等任何不合理费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我院通过校园网(http://www.ylzyjs.cn)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也可通过我院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通过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最终录取结果填写录取通知书连同报到须知,以邮政局特快专递形式寄送给考生。
第二十六条  地址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9-8056441    0999-8055925
纪检监察:0999-8055091
传    真:0999-8055925
学院网址:http://www.ylzyjs.cn
电子信箱: ylzyjsxyzsb17@163.com    
邮政编码:835000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75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专科)

第六条  学校地址:新疆伊宁市胜利街179号

第七条  基本情况: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高职)资格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伊犁州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原有设立由学院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督查小组的基础上增加了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行风监督员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对招生工作实施全全方位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录检组、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政治思想素质和德智体美综合衡量能力,择优录取。  

2.按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总分由高到低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额满为止。接受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3.专业分配原则:各专业首先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额满为止。若仍不满额,从未确定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中按总分由高到低将其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额满为止。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数学、语文分数高的考生。

    4.对报考我院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制版方向)的考生,须有各省市统考的专业考试(美术类)合格证,再按普通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5.对于服从院校调剂投档的考生,原则上参照考生填报其它院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安排专业。

    6.对服从院校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作退档处理。

    7.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于不能完成计划的专业经有关省(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同层次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民语言数学成绩必须达到具体专业培养需要条件:理科17分、文科15分。

    第十五条  历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育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伊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及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后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杂费。根据新价非字(2000)28号文、新价非字(2000)29号文规定,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各类新生学费收费标准如下(元/生•年):高职各专业:学费 3300元/年。

第五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同时参加相关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及英语、计算机相关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后由我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社厅发放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二十条  我校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要求,参加本科院校组织的直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二年,毕业时,成绩合格,获取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第六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一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1.国家奖学金国家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4.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高职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高校助学金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一至三等助学金不能重复享受。

    6.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2011年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免除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7.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我院采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8.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的(含3年签订相应合同或协议即可报名),可享受国家(学历规定学制内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每年代偿或补偿学费总额,分3年代偿完毕。

    9.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进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原校对在校生给予学费资助。

    10.勤工助学我院设立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根据工作量大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工作要求来确定,实行包干制,包干价原则上确定为:100-1000元/人·月。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不允许任何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介入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不收取赞助等任何不合理费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我院通过校园网(http://www.ylzyjs.cn)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也可通过我院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通过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最终录取结果填写录取通知书连同报到须知,以邮政局特快专递形式寄送给考生

第二十六条  地址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9-8056441    0999-8055925

纪检监察:0999-8055091

    真:0999-8055925

学院网址:http://www.ylzyjs.cn

电子信箱: ylzyjsxyzsb17@163.com    

邮政编码:835000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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