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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8-09-07 14:47:40  字号: [大] [中] [小]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70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338号;邮政编码:5106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其他省(区、市)按生源地规定批次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运动训练专业与广州体育学院运动训练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广州体育学院运动训练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州体育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关成绩为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普通高考录取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文科、理科类,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二十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和“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的文科类或理科类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证书,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政治、地理、历史或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  普通高考(体育类除外)招生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以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的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先后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按上述原则进行专业录取时,如遇考生所考取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种类与专业要求的证书种类不符或未达到专业要求证书等级的,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的下一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依次类推。

第二十  普通高考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将高考文化成绩、省术科统考成绩均折算成百分制后,按高考文化成绩的40%、省术科统考成绩的60%合成总分(即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100×40%+省术科统考成绩/300×100×40%),按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录取原则除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情况下的排序规定与上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普通高考招生批次相应规定不同外,其余原则与之相同,只是上述原则中涉及的投档总分为本规定中的合成总分。当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依次体育术科、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排序,排在前的单科成绩高分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  报考普通高考(含体育类)招生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考生不服从的调剂专业除外)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通过调剂专业录取考生的先后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投档总分高分者优先进行调剂专业录取,投档总分相同的排序规定与考生所在批次的上述相应规定相同。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进行调剂专业录取时,在考生所考取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种类符合调剂专业要求、且达到调剂专业要求的等级情况下,按上述批次的调剂专业录取规定进行调剂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区分于普通类专业,单独设置中外合作院校代码进行招生,与普通类专业之间不能进行招生计划或生源的调剂。

第二十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第二十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二十九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三十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体育类专业为641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14200元/年;其他专业为5250元/年。

住宿费标准:1000元/年(6人空调房);1200元/年(4人空调房)。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学院建立健全了优秀学生评选体系,建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绿色通道”、“黎伟权校友奖学金”等资助体系,帮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20)85603273

    传真:(020)85603273

    电子邮箱:gztzjcs@163.com

    第三十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5603035

    传真:(020)85603039

    电子邮箱:gztz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ztzy.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ztzy.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  本章程经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班子领导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  本章程由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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